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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立遺囑人重病在床,或是在加護病房,沒有力氣提筆寫字的話,該怎麼處理呢?
《民法繼承篇》有規定關於口授遺囑的方式。口授遺囑就是由要立遺囑人用口述的方式進行,要有兩位見證人在場,其中一位見證人可以幫他代寫口述意旨,並寫上日期,再由兩位見證人簽名。改用錄音方式時,也要由兩位見證人簽名、寫上日期,然後把錄音帶封存起來。 一定要切記,口授遺囑最重要的規定就是,當立遺囑人康復出院之後,已經健康到可以書寫遺囑,不能寫遺囑的情況已經消失的時候,一定要在三個月內改為其他的遺囑方式,例如自書遺囑,否則口授遺囑的效力就會失效。